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8,潮簡,4,201910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晋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兆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民事簡易事件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於108 年9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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