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57號
原 告 鍾東榮
鍾東樺
鍾育英
前列三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鍾東富
人
原 告 鍾國盛
被 告 公號鍾逵公會
法定代理人 鍾健亭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複代理人 鍾美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9年12月15日下午2時1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