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25號
原 告 林明農即雲朵分子冰淇淋
被 告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宜芳
訴訟代理人 李中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9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販售商品結算款項新臺幣(下同)21萬9,044元,被告另以原告因違反兩造簽訂之協力廠商合作契約書而應給付原告296萬2,979元為由,向本院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現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9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受理在案,本件被告則以上開債權作為抵銷之抗辯,是以,本院認在前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