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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0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高鈺雯
被 告 許榮一
被 告 許美麗
訴訟代理人 許鳳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9年6月1日上午10時30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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