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8,潮簡,711,2020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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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美華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基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 元。
又本院前依上訴人之聲請,以108 年潮救字第16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故上訴人應得暫免繳前開所示之上訴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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