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1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妏蒨
許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潮簡字第71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45,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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