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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34號
原 告 李玉屏
訴訟代理人 廖振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曾國華律師
複 代理人 洪仲澤律師
被 告 竹田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傅民雄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追加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 代理人 温嘉璤
楊芯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9 年4 月23日上午10時1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原告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同段1036、1040 、1053、1053-1、1054、1055、1055-1、1062、1062-1、1063、1063-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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