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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僅就本院判決命其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萬2,121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部分提起上訴,前開債務既因繼承法律關係而屬連帶債務,即非可分之債,無部分或全部債權額之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4萬2,1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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