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8,潮簡更一,1,2019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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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秋蘭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士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齡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秋蘭、劉士豪、劉齡霙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9,3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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