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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謝廖阿蘭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廷猛即蕭乞食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於潮簡庭:㈠被繼承人蕭乞食之部分須補正如下:⒈原告固以蕭乞食( 戶主) 之四女莊蕭連葉為繼承人,莊蕭連葉於84年1 月26日死亡,故由其子女莊廷猛等為追加被告云云。
惟蕭乞食於昭和20年4 月29日死亡即民國34年4月29日死亡,則依當時之繼承法令,四女莊蕭連葉有無繼承權?原告追加莊蕭連葉之子女為繼承人是否合於法令之規定?則有無其他繼承人或依我國民法繼承篇規定定其繼承人?如無繼承人,則繼承人為何?另繼承人有無向本院拋棄蕭乞食、莊蕭連葉( Z000000000號) 、莊廷豊(Z000000000號)之繼承,請提出向家事庭查詢之函文。
⒉請核算蕭乞食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算式。
㈡被繼承人周新金之部分須補正如下:⒈周新金戶籍上記載三女周貴美( 36年4 月20日生) ,另有三女周明子( 昭和19年11月5 日生,昭和20年9 月27日死亡) ,何以有二個三女?是否戶籍謄本記載有誤,請查明。
⒉請補正周貴達人工手抄全戶與除戶謄本,並查明周貴達有無繼承權。
⒊其繼承人有無向本院拋棄周新金( T00000000 號) 、周明貴( Z000000000號) 、周媽超( Z000000000號) 、周貴達、王周玉貴( Z000000000號) 之繼承,請提出向家事庭查詢之函文。
⒋請核算周新金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算式。
㈢被繼承人周丁吉之部分須補正如下:⒈原告訴狀上記載三女周惠美( Z000000000號) 出養無繼承權,惟原告提出之周丁吉人工手抄謄本上未有出養之記載,請查明。
⒉周丁吉( Z000000000號) 之繼承人,有無向本院拋棄繼承,請提出向家事庭查詢之函文。
二、本件補正裁定之期間為10日,故本裁定補正之有效期間至遲於108 年4 月23日止,逾期原告即不得再持本裁定向相關之戶政機關及本院聲請相關資料,併此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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