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8,潮補,356,2019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蔡晉源等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 萬5,750 元( 計算式:171353+44508 8+409309=000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6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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