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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41號
原 告 林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票據號碼:TH0000000 號)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吳長壽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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