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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偉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9,27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邱偉鈞最新之戶籍謄本(Z000000000號,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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