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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47號
原 告 巫慶文
林美卿
蔡惠玲
李宜錚
朱郭豊仔
巫昆峰
謝建成
王彩琇
郭秀妹
蘇峰泰
潘隨銘
楊達義
郭韋綺
潘家峰
李聰賢
吳素月
許惠民
許正宏
方三吉
前列十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00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0平方公尺+5 平方公尺)×107 年公告現值9,200 元)= 32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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