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8,潮補,530,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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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30號
原 告 劉明福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陳金山
被 告 馮桂英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6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99+132)×公告現值600元/平方公尺=13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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