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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34號
原 告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許美雪
訴訟代理人 余基發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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