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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54號
原 告 何勝朗
訴訟代理人 陳采邑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0,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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