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8,潮補,654,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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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54號
原 告 潘秋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儘速與書記官聯繫閱卷時間而前來閱卷,並於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此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2 款、第2項及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被告欄尚未記載被告之姓名資料(見本院卷第4 頁),故原告起訴即非適法。

茲限原告補正記載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正確訴之聲明及記載完全原因事實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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