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8,潮補,660,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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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60號
原 告 謝誌維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廣告看板及電源定時器,惟原告並未表明回復訴之聲明第1 、2 項所需費用,亦未提出相關費用單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依上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回復訴之聲明第1 、2 項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即提出拆除廣告招牌、電源定時器所需費用之估價數額、估價單),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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