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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95號
原 告 江西村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有提出書狀,請併送電子檔至潮簡庭,並將繕本掛號寄送被告及提出掛號文件於潮州簡易庭):㈠原告起訴聲明㈠強制執行金額分配違法事項。
㈡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4506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則原告起訴是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之聲明即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4506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如是,請原告提出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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