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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楊德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因109年度潮
再小字第1 號請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5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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