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勞全,1,202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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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勞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雅惠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潮新肉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此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勞動事件法就勞工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並未規定有關裁判費徵收,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
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故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之勞工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因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潮救字第4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該聲請事件終結前,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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