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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周至文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順成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昌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10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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