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司簡調,52,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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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司簡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何吉文(即被繼承人何連水之繼承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49,62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並已取得債權憑證在案。

聲請人查調相對人之財產資料知悉系爭不動產即屏東縣○○鎮○○○段○○○○○段000○0地號及同段34建號等不動產,本應由被繼承人何連文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惟該不動產卻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致聲請人對債務人之債權因無法執行受償而有害於聲請人之權益。

爰依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規定,上開以分割繼承登記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由被繼承人何連水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民法第244條所定之撤銷訴權,撤銷系爭所有權登記行為。

然該撤銷訴權之行使依法須以法院為裁判之方式始得為之且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穎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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