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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1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童啟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用時,法院受理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告目前住所地在臺南市南區,此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院卷第14頁) ,顯見本件被告生活重心應在臺南市南區。
從而,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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