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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394號
原 告 蔡國富
被 告 陳育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0月22日下午5 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9 年11月3 日上午11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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