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小,478,2020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小字第47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郭建和
黃于珍
被 告 黃光盛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980元,及自109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961 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28,9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承保車號000-0000號車輛(下稱A 車)於107 年7 月16日下午6 時許,遭被告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B 車)擦撞,致車體受損,原告因而支出30,143元修復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交通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佐,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本院審酌事故發生時B 車於劃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即雙白線)路段變換車道,因超車不當致擦撞A 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自應負過失責任。
查A 車自出廠日107 年1 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7 年7 月16日,已使用7 月,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扣除折舊(計算式如附件)後之必要修復費用28,98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9 年7 月26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 元,爰依勝敗比例命二造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件
計算方式:
㈠零件折舊部分
⒈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 )即11,960÷(5 +1 )≒1,9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⒉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11,960-1,993 )×1/5 ×(7/12)≒1,16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⒊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1,960-1,163=10,797
㈡必要修復費用=零件折舊後10,797元+鈑金工資6,600 元+塗裝工資10,980元+引擎工資603 元=28,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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