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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5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被 告 劉素貞(即被繼承人石忠正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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