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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林素畢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德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德雄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07 年度潮簡字第634 號損害賠償事件??理時,追加原告及訴之聲明,因原訴部分,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憑(見本院107 年度潮簡字第634 號卷第49頁)。
又聲請人訴之追加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亦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卷宗查明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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