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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喜妹(即張慶紫之繼承人)
李貴光(即張亮林、李玉財之繼承人)
李瑞蘭(即張亮林、李玉財之繼承人)
李瑞美(即張亮林、李玉財之繼承人)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嬌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1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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