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伯期
被 告 尤世勳
送達代收人 謝昌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尤章吉、尤明華、尤惠鈴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