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83號
原 告 紀秀
原 告 紀清吉
原 告 紀清田
原 告 紀清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紀秀
被 告 廖碧霞
訴訟代理人 郭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 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