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2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張明賢
被 告 蔡逸凡即蔡玉涵
蔡陳素珠
蔡明賜
蔡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蔡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蔡吉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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