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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簡字第251號
原 告 林楊民
潘榮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邱馮秀娣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鄭永平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被 告 邱清一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邱馮秀娣應將附表一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邱清一應就附表二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436條第2項各有明定。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被告邱馮秀娣、邱陳戊妹為被告,嗣撤回對被告邱陳戊妹之請求,而追加其子即被告邱清一(本院卷第5 、30至31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邱清一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就被告邱清一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林楊民為屏東縣○○鄉○○○段000 ○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339 、406 、456 地號土地)所有人,原告潘榮彬為同段347 地號土地(下稱347 地號土地,並與前揭土地合稱系爭土地)所有人,訴外人林學昭於民國56年將406 、456 地號土地設定如附表二之抵押權予被告邱陳戊妹,而被告邱陳戊妹業於104 年8 月5 日死亡,由被告邱清一繼承上開抵押權。
另原告林楊民、林學昭於59年6 月24日就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一之抵押權(上揭附表一、二之抵押權合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邱馮秀娣,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已悉數清償,且被告邱陳戊妹、邱馮秀娣之債權請求權時效,分別自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即56年8 月5 日、60年6 月1 日起算,已罹於時效,依民法第880條規定,被告未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內實行抵押權,系爭抵押權亦已消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邱馮秀娣辯稱:原告林楊民於54年9 月7 日向被告邱馮秀娣借貸蓬萊乾穀12,000台斤,並將347 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詎原告林楊民未能清償債務,其於58年10月27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嗣原告林楊民另提供347 、406 、456 地號土地共同擔保被告邱馮秀娣上開債權。
復經催討,原告林楊民仍未清償,原告林楊民與被告邱馮秀娣遂於62年1 月3 日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原告林楊民應將347 、406 、456 地號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邱馮秀娣,卻因原告林楊民未交付土地過戶登記所需文件,而未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
嗣原告林楊民與被告邱馮秀娣就347 、406 、456 地號土地成立信託關係,且該信託關係仍未終止,債權請求權時效自未起算。
又原告林楊民與訴外人林萬召於69年6 月2 日簽立覺書,承諾將來清償積欠被告邱馮秀娣之債務,則原告林楊民既為時效完成後之承認,不得再以罹於時效為由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邱清一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分別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被告邱馮秀娣為附表一之抵押權人,被告邱陳戊妹原為附表二之抵押權人,於104 年8 月5 日死亡,由被告邱清一繼承其抵押權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被告邱陳戊妹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本院查詢表、土地登記舊簿等件在卷可佐(本院卷第9 至15、33至39、52、156 至176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附表一、二之抵押權存續期間分別至60年6 月1 日、56年8 月5 日,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憑(本院卷第9 至15頁),則附表一之抵押權擔保債權請求權時效應自60年6 月2 日起算,至75年6 月1 日罹於時效,故附表一之抵押權於80年6 月1 日經5 年未實行,依民法第880條而消滅之情,自堪認定。
另附表二之抵押權擔保債權請求權時效應自56年8 月6 日起算,至71年8 月5 日罹於時效,足認附表二之抵押權亦至76年8 月5 日經5 年未實行而消滅。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 、2 項,洵屬有據。
㈢被告邱馮秀娣雖以上詞為辯,惟查:⒈按消滅時效,因承認而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民法第129條第2款、第13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縱認前揭所辯:原告林楊民、林學昭於69年6 月2 日簽立覺書等語,為民法第129條第2款之承認,然被告邱馮秀娣之債權請求權時效亦自翌日重行起算,至84年6 月2 日罹於時效,則附表一之抵押權仍於89年6 月2 日經5 年未實行而消滅。
倘非如此,不啻被告邱馮秀娣之債權請求權將依承認永無罹於時效,除於法無據,亦與時效制度所期法安定性有所扞格,顯非時效制度之本旨,均難認被告上開所辯可採,其理至明。
至被告邱馮秀娣另辯稱:就347 、406 、456 地號土地,與原告林楊民成立信託關係一節,既非附表一之抵押權擔保債權,與原告訴請塗銷附表一之抵押權實屬二事,尚難執為有利被告邱馮秀娣之認定,故上開所辯,俱非可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 、2 項,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舉證併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佳
附表一:
┌──┬─────────┬───────────────────┐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 抵 押 權 設 定 明 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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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屏東縣萬巒鄉牛角灣│登記次序:0000-000 │
│ │段339地號土地 │收件年期:059年 │
│ │ │字號:潮登字第005062號 │
│ │ │登記日期:059年06月24日 │
│ │ │登記原因:設定 │
│ │ │權利人:邱馮秀娣 │
│ │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乾谷18,960台斤 │
│ │ │存續期間:自年月日至060年06月01日 │
│ │ │清償日期:(空白) │
│ │ │標的登記次序:0001 │
│ │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
│ │ │設定義務人:林楊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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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屏東縣萬巒鄉牛角灣│登記次序:0000-000 │
│ │段347地號土地 │收件年期:059年 │
│ │ │字號:潮登字第005062號 │
│ │ │登記日期:059年06月24日 │
│ │ │登記原因:設定 │
│ │ │權利人:邱馮秀娣 │
│ │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乾谷18,960台斤 │
│ │ │存續期間:自年月日至060年06月01日 │
│ │ │清償日期:(空白) │
│ │ │標的登記次序:0002 │
│ │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
│ │ │設定義務人:林楊民 │
├──┼─────────┼───────────────────┤
│ 3 │屏東縣萬巒鄉牛角灣│登記次序:0000-000 │
│ │段406地號土地 │收件年期:059年 │
│ │ │字號:潮登字第005062號 │
│ │ │登記日期:059年06月24日 │
│ │ │登記原因:設定 │
│ │ │權利人:邱馮秀娣 │
│ │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乾谷18,960台斤 │
│ │ │存續期間:自年月日至060年06月01日 │
│ │ │清償日期:(空白) │
│ │ │標的登記次序:0002 │
│ │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
│ │ │設定義務人:林學昭 │
├──┼─────────┼───────────────────┤
│ 4 │屏東縣萬巒鄉牛角灣│登記次序:0000-000 │
│ │段456地號土地 │收件年期:059年 │
│ │ │字號:潮登字第005062號 │
│ │ │登記日期:059年06月24日 │
│ │ │登記原因:設定 │
│ │ │權利人:邱馮秀娣 │
│ │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乾谷18,960台斤 │
│ │ │存續期間:自年月日至060年06月01日 │
│ │ │清償日期:(空白) │
│ │ │標的登記次序:0002 │
│ │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
│ │ │設定義務人:林學昭 │
└──┴─────────┴───────────────────┘
附表二:
┌──┬─────────┬───────────────────┐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 抵 押 權 設 定 明 細 │
├──┼─────────┼───────────────────┤
│ 1 │屏東縣萬巒鄉牛角灣│登記次序:0000-000 │
│ │段406地號土地 │收件年期:056年 │
│ │ │字號:潮登字第001403號 │
│ │ │登記日期:---年--月--日 │
│ │ │登記原因:設定 │
│ │ │權利人:邱陳戊妹 │
│ │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乾谷2,200 台斤 │
│ │ │存續期間:自年月日至056年08月05日 │
│ │ │清償日期:(空白) │
│ │ │標的登記次序:0002 │
│ │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
│ │ │設定義務人:林學昭 │
│ │ │ │
├──┼─────────┼───────────────────┤
│ 2 │屏東縣萬巒鄉牛角灣│登記次序:0000-000 │
│ │段456地號土地 │收件年期:056年 │
│ │ │字號:潮登字第001403號 │
│ │ │登記日期:---年--月--日 │
│ │ │登記原因:設定 │
│ │ │權利人:邱陳戊妹 │
│ │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乾谷2,200 台斤 │
│ │ │存續期間:自年月日至056年08月05日 │
│ │ │清償日期:(空白) │
│ │ │標的登記次序:0002 │
│ │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
│ │ │設定義務人:林學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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