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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29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煥文
視同上訴人
被 告 邱韋智
盧盛林
黃秀梅
陳永進
陳永明
陳武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涂文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873元(計算式:被通行面積252.2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40元/平方公尺=211,8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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