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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3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黃義洲
被 告 黃姿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義洲、黃姿鳳二人住所地分別在「臺南市○○區○○路0 號」、「臺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見本院卷第57、59頁),而依原告109 年6 月15日民事更正狀(附表)所載之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物亦係位於「臺南市安平區」(見本院卷第24、25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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