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簡,384,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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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384號
原 告 黃梅英
被 告 陳彬兆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通知已於109 年7 月17日合法送達( 院卷第11頁送達證書) ,然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在卷可憑(院卷第12頁)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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