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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49號
原 告 陳國挺
被 告 陳安國
被 告 陳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有關言詞辯論期日則待本院函查地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政資料後,再另行訂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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