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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童黃瓊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重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4,5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
對於繳納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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