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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606號
原 告 黃啓鋒
被 告 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侯文勲
人
被 告 侯國源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0年4月26日上午9時20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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