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簡,656,20210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小枚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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