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152,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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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克宇即蕭立偉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查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中僅記載蕭**,並未正確記載該被告之姓名,使本院無從得知本件被告等為何人,而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欄、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並檢附屏東縣○○鎮○○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及被告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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