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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6號
原 告 陳壽星
被 告 黃陳喜花
被 告 黃崇雄
被 告 黃崇烈
被 告 黃舒婷
被 告 黃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陳喜花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為蓬萊乾谷4,200 台斤(經換算為2,520 公斤),依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所公布民國109年1月屏東縣蓬萊稻穀價額為每百公斤新臺幣(下同)2,205 元,有該署糧價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依此,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5 萬5,566 元(計算式:252022.05 =55566 )。
又該抵押權之擔保物即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於108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7,400元、面積為468.22平方公尺,亦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 院卷第6 頁) ,是上開土地之價額為814 萬7,028元(計算式:17400468.22=0000000 ),已逾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 萬5,5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提出書狀(須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說明原告主張債權消滅時效之期間起迄與抵押權5 年除斥期間之計算式,及提出被告黃陳喜花(Z000000000 號) 、黃崇烈( Z000000000號) 、黃舒婷( Z000000000號)、黃怡婷( Z000000000號) 、黃崇雄( Z000000000號)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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