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177,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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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鍾春燕


被 告 陳錦芳

當事人間移轉房屋稅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判令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號及屏東縣竹田鄉信實2-9號之房屋移轉登記予原告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而忠義路26號之房屋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23,600元,而信實2-9號則無稅籍資料,此有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回函在卷可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上開信實2-9號房屋之價額,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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