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179,2020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鍾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永源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被告應回復電號:0000-0000-000 號電錶得正常使用,惟並未陳報回復電表正常使用所需之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請求被告回復電表正常使用所需價額,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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