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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添丁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至本院閱卷後具狀補正下列應補正事項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至潮簡庭:
㈠補正被告江**之正確年籍資料及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尚有其他被告須一併補正,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欄、訴之聲明及事實與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㈡詳細陳報本件訴訟所欲保全之債權,其發生始末、被告江添丁何時陷於遲延、原告何時取得何執行名義(含金額若干)迭次債權讓與之詳細時間是否曾經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案號及執行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㈢計算本件至109年4月1日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各為多少,核算全部債權額(勿以聲請執行金額為準),並列出計算式。
㈣說明原告於何時知悉被告間之買賣及買賣登記行為,並提出相關證據。
㈤查本件被告間係買賣取得屏東縣○○鎮○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本件買賣之理由與主張為何(民法第244條之要件),並提出相關事證。
㈥說明被告江添丁於94年為系爭買賣及買賣登記時之債務狀況,須就積欠債務之債權金額及債權人一一臚列。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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