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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佩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佩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9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另為求訴訟經濟及當事人程序保障,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蔡佩君(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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