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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訴訟代理人 張鈞茹
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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