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210,2020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張敦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2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張文鐘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