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215,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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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林政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錦朝即孫世雄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以孫錦朝為被告,依返還代墊款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8,523元。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提出孫世雄(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
│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孫世雄之完整繼承│
│    │系統表。原告若欲以孫世雄之繼承人為被告,請一併提│
│    │出記載正確之當事人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及事實理│
│    │由之起訴狀到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
│3   │查明孫世雄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提出向本│
│    │院家事庭查詢之函件。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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